承德市写作协会章程
承德市写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承德写作协会”,英文全称是“ChengDe Wri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 “CDWA”。
第二条  写作协会是承德市写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接受承德市文联和承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为河北省承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和发展承德文学事业为根本任务。
(一)培养作家队伍。
(二)开展学术研究。
(三)通过办班、讲座、座谈、互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员之间、与外地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帮助会员编辑出版著作。
(五)开发文化艺术产品。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的对象为与文化、教育事业相关的单位与社会团体。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文学的某一领域有作品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单位证书。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分两种:(1)个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2)一名以上会员举荐,争得本人同意,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向本人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内部通讯、简报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会不需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解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不涉及此条款)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不涉及此条款)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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